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摯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美金壹拾捌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第6條第7項及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20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摯宇有限公司(下稱摯宇公司)於民國95年9月6日邀同
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除特別註明美金外,均同)4,000,000元,借款期間為95年9月6日起至96年9月6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日則還清本金,利率按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34%浮動計息,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情形,需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約定利率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成加付違約金。
被告僅繳納利息至96年8月31日,迄今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被告摯宇公司另於95年9月6日邀同被告甲○○、丁○○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180,000元,額度動用期間自95年9月6日起至96年9月6日止,由被告依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並授權原告支付每筆信用狀項下之款項,被告等對於每筆信用狀開發申請書等文件所列金額及利息費用均予承認,並得以國外代理銀行之通知或其他相關文件為憑證,對於每筆遠期信用狀下款項到期時願立即清償本金及相關費用,被告如未能依約清償本息時,應按原告銀行公布之外幣貸款利率8.65%固定計付,並依約計付違約金。
被告分別於96年5月30日及96年8月10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墊付借款本金之國外付款通知書申請開狀,金額分別為美金109,250.00元及美金91,476.00元。詎被告摯宇公司於上開二筆墊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所有款項,迭經催討、均未償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㈢被告摯宇公司尚積欠本金4,000,000元及美金180,000元暨
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被告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客戶別短中長放/進押明細表、匯率變動表、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丁○○為被告摯宇公司向原告借貸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而系爭借款既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3人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息期間及利率│├──┼──────┼─────────┼───┼───────────────────┤│一│新台幣│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5.6%│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4,000,000元│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二│美金│96年6月12日起至清│8.65%│9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97,671.6元│償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三│美金│96年8月20日起至清│8.65%│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82,328.4元│償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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