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裕新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丙○○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30日、97年12月6日、97年12月15日及97年12月25日簽發,並經債務人裕新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以大眾商業銀行沙鹿簡易行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六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300,000元(號碼AK0000000)、新臺幣400,000元(號碼AK0000000)、新臺幣300,000元(號碼AK0000000)、新臺幣107,500元(號碼YK0000000)、新臺幣107,500元(號碼YK0000000)及新臺幣107,500元(號碼YK0000000),聲請人經提出交換,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300000│新興業有限│0月31日起│││││元│公司││││├──┼───┼─────┼──────┼──────┼───────┤│2│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400000│新興業有限│1月15日起│││││元│公司││││├──┼───┼─────┼──────┼──────┼───────┤│3│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300000│新興業有限│1月30日起│││││元│公司││││├──┼───┼─────┼──────┼──────┼───────┤│4│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07500│新興業有限│2月06日起│││││元│公司││││├──┼───┼─────┼──────┼──────┼───────┤│5│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07500│新興業有限│2月15日起│││││元│公司││││├──┼───┼─────┼──────┼──────┼───────┤│6│新臺幣│丙○○,裕│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107500│新興業有限│2月25日起│││││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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