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88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羅志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以109年度易字第38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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