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字第9號上訴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筱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貴琳黃惠琪黃世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萬3,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蒨儀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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