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王良雄 被告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助字第110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9被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而被告依該分配表於次序9受分配之金額為9344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4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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