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張嘉珠 被告 吳薰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
洪宗暉 律師 張仁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支付命令案號:103年度司促字第28481號;民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4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