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舜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彥麟 間容忍修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