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雅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雅智、告訴人 陳靖智 分別居住在位於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宿舍D1407室(下稱A宿舍)、D1406室(下稱B宿舍),均為該校學生。
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8日0時20分許,在B宿舍內,基於傷害及恐嚇之犯意,徒手接續抓告訴人之手肘、頸部各1次,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頸部擦挫傷、右側手肘擦挫傷等傷害,被告並同時向告訴人恫稱:「我要弄死你」等危害生命之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恐嚇罪嫌為傷害罪嫌所吸收)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後之111年10月24日(發現)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
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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