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6號原告環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