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經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4月,應予更正),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661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