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權實業有限公司廖于慧廖純玉廖子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廖學燦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債務人鴻權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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