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雯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9,5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雯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
103年6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對債務人景和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等事項,聲請人已於103年6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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