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艷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貳副(含東風骰子貳顆)、骰子陸顆、牌尺捌支、抽頭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艷榮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3日期滿。扣案之麻將2副(含東風骰子2顆)、骰子6顆、牌尺8支、抽頭金新臺幣(下同)30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3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
6月,並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
8年度上職議字第386號處分駁回再議後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已於109年7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再議駁回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麻將2副(含東風骰子2顆)、骰子6顆、牌尺
8支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該案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30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賭客 龔興燦譚超明廖本座詹健晨宋富雄張臣符張文松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現場圖附卷可稽,堪以認定,依前揭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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