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音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8號,偵查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分別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再者,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復於109年1月15日再次修正公布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於110年5月1日施行,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修正後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此觀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固亦於本件被告行為後有修正公布,惟依修正前或後之規定,均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倘其未經裁判沒收者,即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93年6月7日5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東元醫院急診室,查獲被告陳音如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2.5公克)係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6份可佐,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93年6月7日6時20分許抽血檢測回溯前24小時內之某
時許、同年7月21日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非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4年4月2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5月31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聲沒卷第10頁,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4頁)在卷足稽。㈡再者,被告於上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於93年6月7
日5時許,因車禍受傷送至新竹縣竹北市東元醫院急診室急救,為醫護人員在其隨身攜帶皮包內發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吸食器1組,醫院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經警到場查扣前揭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吸食器1組等節,此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93年度毒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各1份(見聲沒卷第1頁至其背面,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248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9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進行鑑驗,鑑定結果略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3號至DAB1678號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驗前淨重、使用量、驗餘淨重均如附表各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定性檢驗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此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報告日期111年7月18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3號至DAB1678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6份(見聲沒卷第3頁至第8頁)存卷可考,是該等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㈢衡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查扣時間,與被告
前揭於93年6月7日6時20分許抽血檢測回溯前24小時內某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密,應與本案被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持有該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均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4頁)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於取樣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定結果1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3號。②驗前淨重:0.011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9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2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4號。②驗前淨重:0.011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9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5號。②驗前淨重:0.02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淨重:0.021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4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6號。②驗前淨重:0.002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取樣樣品用罄)。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5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7號。②驗前淨重:0.023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淨重:0.020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6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678號。②驗前淨重:0.026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淨重:0.023公克。③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