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告 陳育萱
被告 葉承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55號案件審理後,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上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