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HANH(越南國人)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THANH共同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THANH為越南國人,前於民國108年4月間某日以偷渡之方式非法入境我國,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專勤隊查獲後,於108年10月24日遣返越南後,竟不知悔改,明知其遭管制禁入我國期間尚未屆滿,為再來我國打工賺錢,而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中國籍成年人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聯絡,由NGUYENVANTHANH支付美金6800元作為協助偷渡來臺灣之代價,於109年3月初某日,自越南河內走路至中國境內,在中國之某港口搭乘漁船,並於109年3月8日抵達我國某處海岸偷渡上岸,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嗣於109年9月6日19時5分許,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專勤隊在花蓮縣○○鄉○○路○○○號旁之農舍執行查緝失聯移工勤務時查獲,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專勤隊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NGUYENVANTHANH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外國人管制檔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及指紋卡片影本各1份。
三、本件被告非法偷渡進入我國境內,為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規範「未經許可入國」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中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欠佳,竟不知悔改,於緩期期間內又再犯相同之犯行,為達到入境我國工作之目的,再度以乘坐船隻偷渡之方式非法入境我國,足生損害我國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之正確性,暨其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為越南國籍人,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前次偷渡入境經遣送回國後,管制禁入我國之期間尚未屆滿,竟再次未受許可以乘坐漁船偷渡之方式違法入境我國,顯已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