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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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按本金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僅請求依上開本金計算之利息,不含本金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㈡新台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零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