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偉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胡偉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胡偉山前違反森林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七年四月十四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0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