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六五二四6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清華業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廿一日死亡,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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