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09號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張有成
黃聖日 被告 史念平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易字第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張有成、黃聖日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