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林啓祥
林政屹 林政賢 被告 黃建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