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聲明人 段照明
段照國 段照錫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段馬阿好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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