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