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戊○○
林麗華 沈慶德 被告庚○○
甲○○○訴訟代理人 洪芳芬 被告 林界民
丙○○乙○○己○○丁○○ 張趙慧媛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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