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熊掌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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