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6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友邦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20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