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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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
甲○○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