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 陳錦旺 相對人 陳袁桂香 關係人 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袁桂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錦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蔡秋香(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袁桂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34年11月24日因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七類極重度障礙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4年1月23日勘驗時,相對人無法理解本院之提問,亦無法針對問題正確回答,對本院之提問悉無反應,復斟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林叡鴻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略為:「個案於鑑定時意識警覺,外觀不潔,情緒平穩,偶有肢體動作,無法使用言語對答。個案之肢體動作,家屬也無法順利辨別,據個案兒子所述,個案早年即溝通困難,無法順利表達其內容,於鑑定時,個案長坐輪椅,並輔以約束,對於進食、穿衣、洗澡、如廁等基本生活,均需他人協助,依其目前心智狀況,言語溝通困難,對於外界刺激反應不適切、易衝動、自控力差,因智能不足、慢性思覺失調症導致認知功能缺損,無法獨力完成基本生理需求,因認知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缺損,是故,亦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不足、慢性思覺失調症,其程度達重度,已不能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回復可能性低,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104年1月23日勘驗筆錄、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4年1月30日,中總嘉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陳錦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袁桂香之子,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袁桂香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蔡秋香係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媳,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