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債權人同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