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張雅惠 被告 吳亦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92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林佳瑩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