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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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承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梓萱 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11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為非財產權涉訟,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