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偉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家玲┌──────────────────────────────────────────────────────┐│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偉雄實業有限公司│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民國94年6月30日│61,392元│R0000000││││甲○○│臺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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