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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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