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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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9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7,490元│99年3月10日起│20%│自99年3月10日起,延││││至104年8月31日││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第二個月以新││││104年9月1日起│14.99%│台幣400元、第三個月││││至清償日止││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28,364元│99年3月10日起│20%│無││││至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1日起│14.99%│││││至清償日止│││├──┼─────┼───────┼────┼──────────┤│003│172,810元│100年2月18日起│15%│自100年3月19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197,145元│100年10月3日│12.88%│自100年11月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