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 葉依萍 即債務人之12.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同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現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公司)股票投資60元,有聲請人陳報狀、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其中現金10萬元部份,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發款通知函等在卷可稽。至台泥公司股票投資額60元部分,因該股票價值甚低而無清算變價之實益,爰依首揭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而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將消債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另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主文第2項所示。故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而應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60│││股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