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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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撤緩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此為撤銷緩起訴之救濟方式,若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並未遵期救濟,其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
二、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9月6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350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同署檢察官於95年3月8日,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緩起訴處分書履行向公益團體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9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已於95年3月28日送達於被告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故被告既未於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公訴人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復就前開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即無不合,本院應予受理。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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