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