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17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