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丙○○
乙○○甲○○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王國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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