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67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3月22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90047096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全部金額之依據(依所附借款切結書顯示,本件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大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傑堂 、甲○○、 徐金鳳 共同像債權人借款,非僅為大驥企業有限公司之借款,依照民法第271條之規定,其所負款項應依債務金額平均分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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