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08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林帥孝 律師上訴人丙○○○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李韶生 律師被告丁○○
己○○上二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廿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十一行之「被訴共同非法持有槍枝部分無罪」應移列至第十二行之甲○○項下末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就甲○○被訴共同非法持有槍枝無罪部分,誤植於第二十一行,而與原本不符,揆諸前揭見解,應予更正移列至主文欄第十二行之甲○○項下末端,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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