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9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中減縮聲明為僅請求「被告應給付995,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電力使用,各分店積欠之各期電費詳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995,992元均尚未繳納,原告派員屢向被告催收,均未獲置理,爰依電力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5,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28份為證,經核上開證據資料中所載各分店各期電費金額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力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995,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1,792,240元,嗣經減縮為995,992元,是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原繳18,820元,減縮聲明金額後,經核裁判費應為10,90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編號│被告之各分店之地址│應收費日│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路○○○號│97年5月20日│351,447元│├───┼────────────────┼──────┼──────┤│2│臺南市○○路○○○號│97年6月10日│26,142元│├───┼────────────────┼──────┼──────┤│3│臺南市○○路○○○號│97年6月20日│330,772元│├───┼────────────────┼──────┼──────┤│4│臺南市○○○路○號1樓│97年4月7日│89元│├───┼────────────────┼──────┼──────┤│5│臺南市○○○路○號1樓│97年6月5日│89元│├───┼────────────────┼──────┼──────┤│6│臺南市○○○路○號2樓│97年4月7日│89元│├───┼────────────────┼──────┼──────┤│7│臺南市○○○路○號2樓│97年6月5日│89元│├───┼────────────────┼──────┼──────┤│8│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5月7日│14,865元│├───┼────────────────┼──────┼──────┤│9│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6月5日│14,741元│├───┼────────────────┼──────┼──────┤│10│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6月19日│8,875元│├───┼────────────────┼──────┼──────┤│11│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5月7日│6,002元│├───┼────────────────┼──────┼──────┤│12│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6月5日│6,002元│├───┼────────────────┼──────┼──────┤│13│臺南市○○路○段○○○號1樓│97年6月19日│2,079元│├───┼────────────────┼──────┼──────┤│14│臺南市○○○路○號1樓~4樓│97年5月7日│42,616元│├───┼────────────────┼──────┼──────┤│15│臺南市○○○路○號1樓~4樓│97年6月5日│44,873元│├───┼────────────────┼──────┼──────┤│16│臺南市○○○路○號1樓~4樓│97年6月19日│7,108元│├───┼────────────────┼──────┼──────┤│17│臺南市○○路○段○○○號│97年3月4日│31,137元│├───┼────────────────┼──────┼──────┤│18│臺南市○○路○段○○○號│97年4月2日│30,994元│├───┼────────────────┼──────┼──────┤│19│臺南市○○路○段○○○號│97年5月5日│16,475元│├───┼────────────────┼──────┼──────┤│20│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4月3日│89元│├───┼────────────────┼──────┼──────┤│21│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6月4日│261元│├───┼────────────────┼──────┼──────┤│22│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7月3日│55元│├───┼────────────────┼──────┼──────┤│23│臺南縣永康市○○路409、411號1樓│97年5月6日│25,074元│├───┼────────────────┼──────┼──────┤│24│臺南縣永康市○○路409、411號1樓│97年6月4日│28,924元│├───┼────────────────┼──────┼──────┤│25│臺南縣永康市○○路409、411號1樓│97年6月20日│6,092元│├───┼────────────────┼──────┼──────┤│26│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4月3日│512元│├───┼────────────────┼──────┼──────┤│27│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6月4日│457元│├───┼────────────────┼──────┼──────┤│28│臺南縣永康市○○路○○○號2樓│97年7月3日│44元│├───┴────────────────┴──────┼──────┤│總計│995,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