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榮志瑋
陳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榮志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提出陳柏廷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柏廷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