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陳禮秀 債務人 柯美鳳
一、債務人陳禮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禮秀之財產強制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柯美鳳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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