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曾仰君 律師被上訴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鯤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林聖芳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