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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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2號原告宜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被告盛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工程合約及兩造前就該工程合約未結工程款事宜於106年9月14日所簽立之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承攬報酬)。而依原告所提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第28條已約定兩造因該工程合約事宜引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建字卷第113頁)。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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