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洪芳梅 相對人 洪天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後,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司調字第4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5年司執字第1734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6年度司調字第41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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