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賢 被告 翁美華 被告 林美慈 被告 蕭瓊華 被告魏嘉賢被告 潘堂正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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