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48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洪光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洪光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