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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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7,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